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741号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长沙朗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美公司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长华
法官助理姜雨蓓
书记员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