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04民初8045号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林、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商海湾11.13.14号楼电梯装潢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完成13-14楼电梯的装潢且经被告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到结算款的95%,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排产款,故原告主张剩余应付款项,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完成平衡调试以及轿厢配合调试,但未在验收时提出反而将电梯投入使用,被告未提供因原告未调试导致检验未通过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其自行进行调试支出相关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申请工程款时向被告提供税务发票,被告依据合同在原告未提供发票前有延迟付款不违约的权利,故原告主张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上海商海湾11.13.14号楼电梯装潢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尚海湾11.13.14号楼16台电梯装潢工程,乙方负责16台客梯的轿厢内的装潢。合同总价139万元整,其中11号楼报价为487,914元,13号楼报价360,832元(其中电梯平衡调试费及轿厢配合费用为10,000元),14号楼报价541,254元(其中电梯平衡调试费及轿厢配合费用为15,000元)。本报价已包含制作、安装、装箱、运输、现场装潢等费用,含电梯平衡调试费、二次厅门、轿门拆装费等完成电梯装潢工作及恢复电梯正常运营的所有费用,对电梯装潢及相关电梯配合包干。本合同采用每台电梯轿厢、厅门(含小门套)单价固定方式,结算时根据实际施工台数进行计算,每台电梯含税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电梯装饰等安装、调试、检测,以及图纸二次深化设计所发生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和装修过程中三菱电梯厂家的配合、配重、调试等所有的费用。此价格也不因安装方法、安装工艺的变动而调整。合同签订后,按每幢楼的电梯装修进度,分批次支付货款,约定如下:1、每幢楼在完成三台客梯轿厢装修,完成每幢楼电梯的一层和样板所有电梯的厅门和小门套,支付该部分款项80%;2、每幢楼除一层和样板层外其他楼层电梯装修需配合各层面装修进度,进行厅门和小门套装修,其他三台客梯轿厢、厅门及小门套在确定开始装修前10天支付20%排产款,同时乙方应开具10%的履约保函;装修完毕支付到该幢楼装修款的80%款项;3、每幢楼装修验收后支付到结算款95%款项,第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2.5%,质保期满2年,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无息)。4、乙方每次向甲方申领工程款前,需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有效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税务发票,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发票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2020年4月7日,原被告办理尚海湾13-14号楼10台电梯的验收手续,验收结论载明:装饰项目于2020年4月7日正式竣工。现经双方共同验收确认,该电梯装饰材料及装饰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与该公司的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一致,同意通过对10台电梯装饰的质量验收,交付给用户使用。落款处原告签字盖章,被告在现场验收电梯设备的工程师在验收人一栏签字,并手写:“轿厢内装饰完成符合要求”。后13-14号电梯投入运营。
另查明,原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13-14号楼电梯20%排产费,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费用。2020年12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13-14楼电梯装潢费至856,981.70元,该函于12月9日送达至被告办公地址。被告称该函虽寄到被告办公地址,但被告无法核实已经收到。截至庭审前,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发票。
审理中,被告称因原告未完成平衡调试以及轿厢配合调试,被告已自行联系厂商进行调试,以达到检验单位的要求,故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费用应扣除25,000元调试费用。
一、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13-14号楼电梯装修款676,564.50元;
二、驳回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3元,由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83元,由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玲婕
书记员 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