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03执恢1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9号2幢1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1409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7号爱尔楠岸10-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18501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中元路1号12幢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61107213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503民初894号民事调解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能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安装电梯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6078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0)川1503执恢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19年11月12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52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领取3352元的诉讼费,其拒绝领取,本院将3352元提存。
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