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03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9号2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1409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7号爱尔楠岸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18501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00元股权及股息(或红利)。
冻结期限为二年。
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