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3执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9号2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1409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7号爱尔楠岸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18501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下列房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莱茵西路的商业用房;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莱茵西路的商业用房;三、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大道7号爱尔楠岸小区的成套住宅;四、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大道7号爱尔楠岸小区的成套住宅。双方正协商分期付款问题。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1503执9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庆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