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3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9号2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1409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7号爱尔楠岸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18501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莱茵西路的商业用房;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莱茵西路的商业用房;
三、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大道7号爱尔楠岸小区的成套住宅;
四、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大道7号爱尔楠岸小区的成套住宅;
上述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保管。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实施查封的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