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6555号
原告: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海尔路****12-4。
法定代表人:徐承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成,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鑫,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