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9804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9号2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14093T。
法定代表人:徐承渝,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智能电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