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3780号
原告:上海巨点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陶荣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敏。
被告:上海启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翔。
原告上海巨点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7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查封担保人陶荣霞、顾小勇名下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18年3月2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款项200,000元、诉讼费用1,977元;双方并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从被告已冻结账户中扣划上述款项后支付给原告,待法院扣划后,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担保人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告上海启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977元(户名:上海启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瑞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85)至本院银行账户(户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启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三、解除对担保人陶荣霞、顾小勇名下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郭大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正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