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点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浩渲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巨点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浩渲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琪瑞,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点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陶荣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娟,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浩渲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巨点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巨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未签订过承揽合同,也无事实上的承揽关系。一审认定仅依据微信发送的一份报价单即认定承揽费用88,182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缺乏依据。杨凯翔为浩渲公司股东,其对外联系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浩渲公司承担。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巨点公司辩称,其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巨点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浩渲公司应承担支付承揽费用的义务。故不同意浩渲公司的上诉请求。
巨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浩渲公司支付巨点公司加工承揽费90,982元;2、诉讼费由浩渲公司负担。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相关事实认定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浩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点公司承揽费88,182元。二、对巨点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7元(巨点公司已预缴),由浩渲公司负担1,002元,巨点公司负担35元。
二审中,巨点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浩渲公司提供了一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6民初3780号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被告分别为巨点公司和案外人上海启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杨凯翔。拟证明其上诉的理由。巨点公司认为该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浩渲公司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作为新的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巨点公司于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且有明确的报价单可以证明合同对价金额,浩渲公司欲推翻巨点公司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但浩渲公司未尽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从浩渲公司工作人员向巨点公司发送的扣款声明可见,该承揽合同的委托方为浩渲公司,并非杨凯翔个人,系争合同的付款义务履行方应为浩渲公司。故本院对浩渲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浩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上诉人上海浩渲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炜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金 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伟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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