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629号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原告上海巨点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诺优傲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51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51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五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巨点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缴。”补正为“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上海巨点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审判员 李改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