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5103号
原告: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闽,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弈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楚标。
原告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弈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司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宗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曼
书 记 员 陆嘉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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