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盾梧峰、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8层2803号、2804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梅,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栗高峰,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栗高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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