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1785号
原告: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8层2803、28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被告:***,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8日,原告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传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