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1785号 原告: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8层2803、28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被告:***,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8日,原告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传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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