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
法定代表人:房万武,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徐汇苑。
法定代表人:马昌福,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9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中国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朋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君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