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476号
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德州中元科技创新园股份有限公司院内2号车间北跨北-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310406911N。
法定代表人:房万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哲,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号:0222371417000402000009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