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474号
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德州中元科技创新园股份有限公司院内2号车间北跨北-7)。
法定代表人:房万武,经理。
被申请人: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徐汇苑17-18号裙楼三楼。
负责人:马昌福,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