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270号
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德州中元科技创新园股份有限公司院内2号车间北跨北-7)。
法定代表人:房万武,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山东暖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