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2民初3884号之二
申请人: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黄海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
申请人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追加冻结被申请人依据(2020)鲁10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所获得的到期债权中的372.4万元,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继续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冻结被申请人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20)鲁10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所获得的到期债权中的372.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国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