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海滨实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2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十里南街。
法定代表人:闫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业,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喜,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岛黄海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源,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审第三人:王永春,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审第三人:张英霞,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曙光东区。
上诉人**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滨实业有限公司、王源及原审第三人王永春、张英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其与**海滨实业有限公司、王源进行协商调解并调解成功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868元,减半收取36434元,由上诉人**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芳
审 判 员  董光成
审 判 员  郭林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郎 冰
书 记 员  刘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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