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7020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51787000C,住所地荣成市十里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诉称,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向被告陆续借款,原告向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偿还的数额远远超出了实际应当偿还的数额,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多偿还的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6月由环翠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002民初3884号立案受理,两起案件属于同一主体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和快速解决双方纠纷,请求将案件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2020)鲁1002民初3884号民事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分别提出的不同诉讼,将案件移送先行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一并解决双方的纠纷。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明娅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7020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51787000C,住所地荣成市十里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诉称,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向被告陆续借款,原告向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偿还的数额远远超出了实际应当偿还的数额,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多偿还的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6月由环翠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002民初3884号立案受理,两起案件属于同一主体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和快速解决双方纠纷,请求将案件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2020)鲁1002民初3884号民事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分别提出的不同诉讼,将案件移送先行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一并解决双方的纠纷。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