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1841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闫伟,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51787000C),住所地荣成市十里南街。
法定代表人:闫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闫伟、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符合减、缓、免的相关情形,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国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