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884号之三
原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51787000C),住所地荣成市十里南街。
法定代表人:闫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业,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03941),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黄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
第三人:张XX。
原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X、张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 国 建
人民陪审员 张 新 华
人民陪审员 何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