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7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荣崖商初字第183号
原告荣成市隆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青海。
委托代理人***。
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荣成市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大迪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