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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267号 原告:***,男,193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皋兰县。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36号**花园东院F1号。 负责人:**中。 原告***诉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经死亡,应由其权利继承人另案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695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