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267号
原告:***,男,193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皋兰县。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36号**花园东院F1号。
负责人:**中。
原告***诉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经死亡,应由其权利继承人另案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695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