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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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4041号
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星马淡水坑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浙江晨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花鸟乡连心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晨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1.5元,准予免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