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悦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4041号 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星马淡水坑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浙江晨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花鸟乡连心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晨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中超纳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1.5元,准予免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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