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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12号
原告:陈某,女,200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理人:余某,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陈某与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陈某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御景华庭临时管理规约;返还前期缴纳的物业费;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物管费缴纳起始时间为原告的接房时间,并重新定价物管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余某系该院人民陪审员,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余某系该院人民陪审员,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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