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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牟建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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