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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117民初10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