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K1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楼14-1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市农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大道东侧卫华大道北侧华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十堰市盛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汽配城A区1栋10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焦作市栩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八一南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长垣市农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农建公司)、十堰市盛雄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盛雄公司)、焦作市栩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栩烽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应是产品生产者,案涉车辆系改装车辆,生产者含底盘生产者和改装生产者,其中底盘合格证载明的生产者是东风公司,实际改装生产者是长垣农建公司,改装完成由五环公司出具了整车合格证,原审在认定案涉车辆生产者时遗漏长垣农建公司不当,应予纠正;二、湖南大学***定中心2018年6月6日出具的《***定意见书》认定,案涉车辆起火原因系“该车辆出厂时第三桥右轮制动器调整不当,制动蹄片与制动鼓分离不彻底,行驶中制动鼓与制动片的长期摩擦使制动鼓和钢圈发热、升温,最终导致第三桥右侧轮胎高温起火并引燃车上其他易燃物而烧毁整车。为整车装配调整质量引起的汽车火灾”,该鉴定仅认定了案涉车辆起火原因,对上述“制动器调整不当”系底盘本身原因还是改装原因未进行区分,长垣农建公司申请对案涉车辆制动蹄片与制动鼓分离不彻底的具体原因以及整车装配调整与起火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不当,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界定责任,有必要对案涉车辆起火原因系底盘质量问题还是改装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亘 审 判 员  张 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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