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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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51民初487号
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K1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自新,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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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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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