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39号
申请人: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79783151G,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K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1Q4TA0G,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路19号政泰大厦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45000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4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