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730号
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K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豫新街道***东路19号政泰大厦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