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赤峰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柚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303民初4434号 原告赤峰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东镇刀老***上京物流园区晨阳商贸综合楼**01018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湖北柚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聚玉街**(国营酒厂)** 法定代表人余红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柚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赤峰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华驰公司”)与被告湖北柚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柚咨服务公司”)、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汽车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华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柚咨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环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华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判决被告退还上牌抵押保证金2500元;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3.85%计息至全部付清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主营汽车销售业务,湖北柚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给汽车销售公司做贷款业务。两公司合作进行汽车销售。2020年9月12日,原告在五环公司定购金杯牌救护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117500元。双方约定如原告采用贷款方式买车,除支付首付款外,还应向被告支付上牌抵押保证金5000元;在还清贷款以后,扣除抵押费用,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原告依照约定将首付款及上牌抵押保证金5000元分别支付给五环公司及柚咨公司,五环公司委托柚咨公司为涉案车辆办理汽车金融贷款。2021年3月8日,涉案车辆贷款已提前全部结清。因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涉案车辆既未上牌,也未抵押,故未产生上牌抵押费用。依照约定,被告应将5000**证金全部退还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仅退还2500元,尾款2500元一直未给付,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一再推脱,为维护权益诉诸人民法院,请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柚咨服务公司辩称,原告交5000**证金属实,退还2500元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 被告五环汽车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原告赤峰华驰公司向被告五环汽车公司订购救护车一辆,双方约定抵押贷款方式购买车辆。由被告柚咨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原告向被告柚咨服务公司支付5000**证金,并出具收据一张“上牌抵押归档 扣除抵押费退还”。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将全部贷款结清,车辆未上牌、未抵押。随后,被告柚咨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2500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柚咨服务公司已于2021年8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退还了剩余的2500**证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已退还全部保证金共计5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赤峰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赤峰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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