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福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市园林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6187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郴州市园林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郴州福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万华路综合楼103、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市园林局、郴州福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25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威
审判员*胜
审判员*一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