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思维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624民初921号
原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
委托代理人***,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思维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43岁,汉族,住安塞县******。
本院在审理***诉陕西思维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