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6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创科技园二期2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7654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94182Y。
法定代表人:任玉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颖,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上诉人深圳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审理期间未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诉人深圳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上诉费人民币122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溯
审判员孔卫新
审判员*婧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房依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