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3982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创科技园二期26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7654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94182Y。
法定代表人任玉国。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28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4397C)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328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