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1249-125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巨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锦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038、9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上海巨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禾音视频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5320元和225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倩
执行员黄直
执行员*添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