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飞马智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199号时代广场C座23层2321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然,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吉市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66号小区(66区2丘53栋)。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飞马智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昌吉市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终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飞马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飞马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飞马智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祁万杰
审判员 李雯
审判员 葛瀚文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