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飞马智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君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疆飞马智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1118号
原告:昌吉市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66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飞马智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199号和谐时代广场C座23层。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然,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吉市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新疆飞马智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原告昌吉市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吉市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66.66元,减半收取计4483.33元,由原告昌吉市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库  尼  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