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042号
原告:******先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新市区北二路192号铁7街34栋6**201室。
法定代表人:尼洲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疆***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752号2层36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先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業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先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先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先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先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先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