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民抗12号
申诉人浙江瀚豪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行)监(2020)3300000028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然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理由所涉工期延误原因及竣工备案的责任主体均属于事实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恩勰
审判员 张静静
审判员 沈 伟
书记员 程丽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