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厦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与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2506号
原告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马 培 审 判 员  胡 莎 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
法官 助理  戴凌玉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