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厦集团有限公司

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与睢宁县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24执657号
本院在执行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与睢宁县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民终5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二、睢宁县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等22477966元。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23日分别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2020年4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消费。 4、2020年6月6日,在彩虹公寓张贴公告,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房产均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时无法进行处置。 5、2020年7月29日,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有执行款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  张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