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3552号之一
原告上海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冬英
人民陪审员 杨文华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法官 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姚敏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