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厦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宝厦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3552号之一
原告上海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冬英 人民陪审员  杨文华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法官 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姚敏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