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恢12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金澄,该公司董事长。
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字第0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人民币80万元整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另增补钢结构设计费人民币10万元整、增补钢结构预埋件工程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宝厦公司不再依据一审判决争议焦点第七项主张钢结构预埋件工程费)。二、依据第一条确定的原则,调整后的工程款数额为:(一)一审确定的应付工程款数额为9904469.79元,增补造价80万元、钢结构设计费人民币10万元、钢结构预埋件费用人民币10万元、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尾款243182.82元,合计人民币总额11147652.61元。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原则执行(自2009年10月24日计算至2013年1月4日止),经计算核定为2060704.99元。(二)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约定如下:2013年2月1日前博奥公司支付宝厦公司人民币100万元整。余款于2013年3月底、4月底、5月底前分三次等额支付完毕,每次支付人民币4069451.53元。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博奥公司实际付款之日的欠付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四、关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的支付原则,双方商定为:一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原则执行,经核算由博奥公司支付宝厦公司人民币69675元,二审诉讼费由法院依法确定后各自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4350元(宝厦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0元(宝厦公司已预交18万元,博奥公司已预交22万元),合计579350元,由宝厦公司、博奥公司各承担289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76300元减半收取38150元,由宝厦公司承担25150元(宝厦公司已预交50300元,余下的25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博奥公司承担13000元(博奥公司已预交174350元,余下的1613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2015年9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20日,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3日查封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46号商住楼在建工程243套(丘号05451006,243套房屋建筑面积27868.29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为3057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连国用(2006)字第LY000213号,面积7968.1平方米】。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连执字第00020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46号商住楼北楼在建工程中的37套房地产(丘号:05451006,建筑面积:3817.57平方米)。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宝厦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业经法院确认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致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将该查封的房地产移送我院处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回函同意本院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和2017年3月16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地产进行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请求对本院轮候查封的37套房地产重新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发出“财产价格询征函”,对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46号商住楼北楼在建工程中的37套房地产进行询价,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连价鉴【2017】175号询价意见书,确定该商住楼北楼在建工程中的37套房地产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600元,合计金额1374.44万元。本院已将该询价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裁定对上述房地产予以拍卖,2017年8月9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拍买,因无人报名流拍,流拍价为9650000元,2017年8月31日进行第二次拍买,买受人闫鲁云、**以7720000元的最高价竟得。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共欠宝厦集团有限公司7323092.19元,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受偿额为6390604.8元,剩余932487.39元还未能得到受偿。上述财产拍卖款,扣除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受偿6390604.8元、协助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人工资261158元、执行费64016元后的余款1004221.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受偿。
本院在执行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网签备案在**(丘号:05451006-218、房号:北楼2403室、建筑面积:119.93)、**(丘号:05451006-228、房号:北楼2609室、建筑面积:190.75平方米)、***(丘号:05451006-90、房号:南楼2208室、建筑面积:196.96平方米)、***(丘号:05451006-105、房号:南楼2605室、建筑面积:147.43平方米)等名下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46号商住楼在建工程中的26套房地产。2017年6月1日本院向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发出“财产价格询征函”,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询价,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连价鉴【2017】175号询价意见书,确定该商住楼在建工程中的26套房地产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600元。本院已将该询价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裁定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网签备案在**(丘号:05451006-218、房号:北楼2403室、建筑面积:119.93)、**(丘号:05451006-228、房号:北楼2609室、建筑面积:190.75平方米)、***(丘号:05451006-90、房号:南楼2208室、建筑面积:196.96平方米)、***(丘号:05451006-105、房号:南楼2605室、建筑面积:147.43平方米)名下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46号商住楼在建工程中的4套房地产予以拍卖,并于2018年7月2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拍买,因无人报名流拍,流拍价为1651000元,2018年7月24日进行第二次拍买,起拍价1320800元,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以1330800元的最高价竟得。截止到2018年7月25日,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宝厦集团有限公司1036988.15元,上述财产拍卖款,扣除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应受偿1036988.15元、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费用5000元、执行费1468元后的余款287343.85元由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理应依法履行,但本案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现用拍卖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款偿还了被执行人的欠款,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字第01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