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299号
原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才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白,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鄂情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鄢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湘鄂情酒楼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