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3财保93号
申请人: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二虎。
被申请人: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二虎,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申请人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四被申请人价值28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被申请人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