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23财保525号
申请人: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申请人: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张市镇***。
法定代表人:*二虎。
申请人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名下房产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尉氏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